評鑑時程表
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流程依據教育部「113年起實施第四週期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制定重要流程事項進行管控如下表
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流程管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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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
日期 |
工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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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評鑑機制審查階段 |
113年9月12日 |
本校繳交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與相關佐證資料送評鑑中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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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9月底 |
1.評鑑中心檢核繳交資料是否齊全 2.本校補正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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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3月 |
評鑑中心認定及可審議委員會得視需求請本校補充書面回覆或進行簡報審查,並就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進行議決認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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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我 評 鑑 階 段 |
114年4月 |
1.本中心啟動自我評鑑期程。 2.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工作小組進行自我評鑑,撰寫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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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3月底前 |
1.依據本校公告時程,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推薦自我評鑑委員人選。 2.自我評鑑委員由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工作小組提交推薦委員名單8~12名,經所屬學院確認後,送校長指定副校長及一級主管組成之評鑑委員遴聘委員會選定名單,再提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確認之;委員任期與該次評鑑期程一致。 3.自我評鑑委員應遵守評鑑倫理與利益迴避原則。 4.自我評鑑委員應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委員資料庫公告之專家學者,或由具師資培育教學經驗之教師,或擔任過師資培育評鑑實地訪評委員代表擔任,其中由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委員資料庫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評鑑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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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8月至115年9月 |
1.完成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報告書,由本中心所屬學院轉請自我評鑑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2.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為117年3月繳交自我評鑑結果者,填寫資料之範圍歸屬下半年,為6個學期(112學年度、113學年度、114學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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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9月底前 |
1.評鑑委員書面審查提出待釐清問題。 2.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工作小組將待釐清問題回覆委員,並遞送所屬學院後送教務處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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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2月底前 |
1.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工作小組依前述待釐清問題,進行初步改善作業。 2.辦理並完成實地訪評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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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我 評 鑑 階 段 |
116年1月至116年3月 |
1.本中心對於自我評鑑結果意見書內容有疑慮時,得於接獲自我評鑑結果意見書次日起14天內提出申復。 2.自我評鑑委員完成申復意見審查。 3.本校教務處於30天內將自我評鑑委員之審查結果提請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會審查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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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1月至116年12月 |
依據評定結果,完成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經院級管考小組審查通過,提校級管考小組審議後,送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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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年3月中 |
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經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備查後,由本校教務處函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進行自我評鑑結果認定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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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年3月底 |
1.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檢核師資培育自我評鑑資料是否齊全。 2.本校補正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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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與認 定階 段 |
117年4月至117年5月 |
1.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寄送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供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會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2.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會委員依據認定檢核表審查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 3.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會委員書面審查提出待釐清問題。 4.本校送交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待釐清問題回覆說明至評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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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年6月至117年9月 |
1.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召開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會會議議決書面審查認定結果。 2.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報教育部備查及公布書面審查認定學校。 3.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若評為「認定」,需於三週內提交自我評鑑結果意見回應說明書至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備查,評鑑結果認可有效期間原則自該期第一次評鑑結果公告日起算滿六年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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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年6月至117年9月 |
1.未獲認定學校依據審查意見,送交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審查回應說明至評鑑中心。 2.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會決議簡報審查學校認定結果 3.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報教育部備查及公告認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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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續 追 蹤 階 段 |
117年7月至 118年12月 |
1.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為「通過」:應於次學年依自我評鑑委員之改善建議完成自我評鑑改善追蹤報告,並經院級管考小組審查通過,提校級管考小組審議後,送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備查,改善事項如涉及校級層次或跨院情事者,本中心可提請院務會議討論,由本校社會科學院轉請相關單位回應,設法協助改善事項之落實。 2.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應於自我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30天內,依照自我評鑑委員之改善建議,完成追蹤評鑑改善計畫書,經院級管考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改善期間為1年。 3.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為「未通過」:應於自我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30天內,由院級管考小組進行專案輔導。依照自我評鑑委員之改善建議,完成再評鑑改善計畫書,經院級管考小組審查通過,提校級管考小組審議後實施,改善期間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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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年12月31日前 |
1.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進行「追蹤評鑑」,評鑑內容僅針對分項結果為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之評鑑項目進行評鑑,評鑑流程依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程序進行。 2.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為「未通過」:進行「再評鑑」,評鑑內容需依據師資培育自我評鑑項目,重新進行評鑑,評鑑流程依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程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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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年12月31日前 |
1.追蹤評鑑或再評鑑結果為「通過」:依據追蹤評鑑或再評鑑結果完成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或申復申請書(對於自我評鑑結果意見書內容有疑慮時)。依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作業要點第十點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評定方式辦理評鑑結果認定。 2.追蹤評鑑或再評鑑結果為「未通過」:依據追蹤評鑑或再評鑑結果完成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或申復申請書(對於自我評鑑結果意見書內容有疑慮時)。依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作業要點第十點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評定方式辦理評鑑結果認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