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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項目與指標

本中心自我評鑑項目,依據「106年起實施新一週期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規定訂定,師資培育自我評鑑項目包括「教育目標及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行政運作及自我改善」、「學生遴選及學習支持」、「教師質量及課程教學」、「學生學習成效」、「實習及夥伴學校關係」,並強調本中心之特色與競爭優勢。其中,有關「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實施前(108學年度以前)概況說明書內之標準與項目內涵,對應文字如下:

(1)「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以「專業核心能力」取代之。

(2)「課程基準」以「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取代之。

(3)「教師資格考試」以「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取代之。

項目一、教育目標及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

標準

項目內涵

1-1.師資培育單位之教育目標及所對師資生學科教學知能(PCK)與專業知能之期望

1-1-1.師資培育單位之教育目標。

1-1-2.對師資生在所要任教學科教學知能學習成效之期望。

1-1-3.對師資生在教育專業知能學習成效之期望。

1-2.師資培育單位之教育目標與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之聯結

1-2-1.師資培育單位之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

1-2-2.師資培育單位呈現教育目標與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之關聯性。

1-2-3.師資培育單位協助師生了解教育目標與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之作法。

1-3.師資培育單位依教育目標與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培育師資生之具體作法

1-3-1.師資培育單位依教育目標與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培育師資生之具體規劃與策略。

1-3-2.師資培育單位檢視教育目標、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與具體作法之機制。

項目二、行政運作及自我改善

標準

項目內涵

2-1.師資培育在校務發展計畫與學校組織中之定位

2-1-1.校務發展計畫中將師資培育列為校務發展重要方針。

2-1-2.校務發展計畫中對培育符應教學現場需求優質師資之策略與行動。

2-1-3.學校組織規程中明訂師資培育單位之組織定位與人力配置(未設師資培育專責單位者免填)。

2-2.行政運作質量與持續改善機制

2-2-1.師資培育單位設有符應其組織定位之行政運作機制。

2-2-2.師資培育單位各項行政運作機制能依規定運作並建立完善紀錄。

2-2-3.師資培育單位能與其他系所和學校行政單位密切合作,培育符應教學現場需求優質師資。

2-2-4.師資培育單位能建立持續品質改善機制,落實師資培育之品質保證與提升。

2-3.運用客觀證據支持品質改善與提升之策略與機制

2-3-1.師資培育單位能建立完善之師資生學習成效評估之數據。

2-3-2.師資培育單位能運用師資生學習成效數據,做為研擬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品質改善與提升之策略與行動。

2-4.社會公民責任之作為

2-4-1.師資培育機構輔導師資生組成多元團隊赴教學現場進行學習服務,從服務中學習教師專業。

2-4-2.師資培育機構爭取外部經費,輔導師資生組成多元團隊赴教學現場進行學習服務,從服務中學習教師專業。

2-4-3.師資培育機構配合校內其他單位,輔導師資生參與社會服務,從服務中學習教師專業。

2-4-4.師資培育辦學成效之資訊公開。

2-5.鼓勵與輔導師資生修讀二項以上學科專長之作法

2-5-1.師資培育機構鼓勵與輔導師資生修讀第二專長,以滿足教學現場需求。

項目三、學生遴選及學習支持

標準

項目內涵

3-1.遴選適性與優質師資生之機制與運作

3-1-1.師資培育機構遴選適性師資生之規定。

3-1-2.師資培育機構遴選優質師資生之規定。

3-1-3.師資培育機構建立獎勵機制,吸引適性與優質學生報名師資生遴選。

3-1-4.師資生遴選機制之運作。

3-2.師資生組成反映 K-12師資需求之多元性

3-2-1.師資培育機構依據學校系所條件並評估市場需求,規劃中等學校師資生遴選之員額。

3-2-2.師資培育機構提供特殊需求之適性與優質學生,選讀師資培育學程。

3-3.建置課程地圖做為學習指引之作法

3-3-1.師資培育機構確保師資培育課程間之邏輯性。

3-3-2.師資培育機構建置課程地圖作為師資生學習指引。

3-3-3.師資生對課程地圖做為學習指引之瞭解。

3-4.師資生學習與增能輔導之作法與成效

3-4-1.師資培育機構實施導師制度與提供學生學習與生涯輔導。

3-4-2.師資培育機構辦理各種學習和生涯輔導活動。

3-4-3.師資培育機構強化師資生在語文、資訊、板書或其他教學基本知能之增能。

3-4-4.師資培育機構強化師資生對教學現場新興議題專業知能之增能。

3-4-5.師資培育機構強化師資生擔任學校行政知能,以符應教學現場之需求。

項目四、教師質量及課程教學

標準

項目內涵

4-1.教師質量符合課程規劃需求

4-1-1.專任教師人數符合師資培育相關法規之規定。

4-1-2.專任教師學術專長或個人學經歷與師資培育課程開設需求相符合。

4-1-3.兼任教師學術專長或個人學經歷與師資培育課程開設需求相符合。

4-1-4.專任教師有合理之教學負擔。

4-2.專任教師依據教學現場需求自我增能之作為

4-2-1.專任教師與教學現場合作進行自我增能,確保教學內容符應教學現場需求。

4-2-2.專任教師能組成專業學習社群,以互動增能,並指導師資生之社群發展知能與行動。

4-3.課程依「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規劃,並能反映教育目標與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及教學現場需求

4-3-1.師資培育機構確保課程規劃與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和課程基準緊密鏈結。

4-3-2.師資培育課程規劃反映教學現場新興議題需求。

4-3-3.師資培育機構能建立課程規劃與設計之改善機制,確保師資培育課程依課程基準規劃並能反映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及教學現場之需求。

4-3-4.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專門課程之規劃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學校辦學特色及現場教學需求,並融入現行各教育階段課程綱要內涵。

4-4.教師教學設計(大綱)反映教育目標與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及教學現場需求

4-4-1.專兼任教師所開設科目,能明確描述所要達成之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

4-4-2.專兼任教師依據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需求設計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與學習評量。

4-4-3.專兼任教師能依據所開授科目性質,融入教學現場之新興議題(主要包括性別平等、人權、環境、海洋等12年國教重大議題),並應用適切之教學方法與學習評量。

4-5.教師有效教學之作為

4-5-1.師資培育機構有關教學實務(如班級經營、分科/領域教材教法、分科/領域教學實習、臨床教學、教學法相關研究等)授課之專兼任教師具有符合所任教類科之中等以下學校任教教師實際或臨床教學經驗。

4-5-2.師資培育機構能引進教學現場優質師資與專任教師合作開課,確保教學內容符應教學現場需求。

4-5-3.教師能合作教學以培養師資生跨領域課程設計與合作學習之能力。

4-5-4.師資培育機構透過教學卓越獎勵與教學評量,提升與改善教師教學品質。

4-6.教師確保師資培育優質化之相關研究成果

4-6-1.專任教師在師資培育優質化之學術或實務研究成果。

4-6-2.專任教師將師資培育優質化相關研究成果融入教學實務或指導師資生進行優質師資行動研究成果。

 

項目五、學生學習成效

標準

項目內涵

5-1.師資生學習成效之評估系統

5-1-1.師資培育機構評估師資生具備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之機制。

5-1-2.師資培育機構證明師資生能力能符合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

5-1-3.師資培育機構鼓勵師資生參與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5-2.畢業生品質滿意度回饋系統

5-2-1.師資培育機構蒐集畢業生意見,評估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達成程度。

5-2-2.師資培育機構蒐集雇主意見,評估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達成程度。

5-3.畢業生教師證照取得與職涯成效

5-3-1.師資培育機構輔導師資生取得教師生涯相關證照。

5-3-2.師資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結果。

5-3-3.師資生從事教育相關職涯之成果。

項目六、實習及夥伴學校關係

標準

項目內涵

6-1.與學校在師資職前培育之實習與夥伴關係建立與執行

6-1-1.師資培育機構與夥伴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學)在師資生參訪見習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6-1-2.師資培育機構與夥伴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學)在師資生教學實習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6-1-3.師資生參與夥伴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6-2.與學校在教師專業發展之夥伴關係建立與執行

6-2-1.師資培育機構與夥伴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學)在教師教學專業成長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6-2-2.師資培育機構與夥伴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學)在課程與教學實驗與創新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6-2-3.師資培育機構與夥伴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學)在學生學習促進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師資培育基本指標

內涵

1.師資培育在學校組織中之定位

1.須正式明列於學校組織規程中,並訂有設置辦法。

2.學習空間與資源設備

1.空間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規定。

2.圖書設備符合「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

3.課程規劃與設計

1.中心對課程規劃與設計設有委員會或運用相關會議,並定期開會建立完整記錄。

2.課程規劃依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在案。

3.訂有完整且符合邏輯之課程擋修機制。

4.實習規劃與實習輔導

1.專任教師指導實習生之人數、津貼補助、互動機制、到校輔導次數符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 12 13 條之規定。

2.實習生返校研討訂有實施辦法,且依規定辦理。

5.師資生學校參訪見習

1.各科教材教法與實習課程,每學期至少安排至教學現場進行一次見習。

師培評鑑關鍵指標

內涵

1.師資培育在校務發展計畫中之重視

1.校務發展計畫中至少有對培育「符應新時代教育現場需求之優質特色師資」之策略與行動規劃。

2.師資數量

1.參考補充一:師資質量計算基準。

2.若已符合上週期師資數量標準之優良單位,得以持續。

3.行政支援人力

1.依學校組織規程與中心設置辦法之規定,編列雇用正式之專職行政人力(含約聘雇人力)。

2.學校每年核給一定額度之工讀時數。

4.師資生通過教師資格檢定

1.分師資培育類科符合補充二之計算基準。

5.畢業生擔任教職暨教育相關工作情形

1.畢業生通過教檢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或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之人數超過 50%。

2.畢業生通過教檢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或文教機構從業人員之人數超過 75%。

註:達到一項即通過。

6.配合辦理各項教育政策

1.每年至少提出一項教育部公告與師資培育相關計畫之申請。

2.參與地方政府辦理地方教育輔導。

7.師資生社會公民責任養成

1.每年至少輔導師資生組團至教學現場進行服務學習。

2.師資生參與協助夥伴學校之學生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