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教育學程學會」。 |
第二條 |
本會設立宗旨在:提倡學術研究,充實課外活動,加強師生聯繫,溝通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
第三條 |
本會會務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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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舉辦學術、康樂、服務等各項活動。 |
(二) |
辦理歷屆會友聯繫及服務。 |
(三) |
出版本會刊物。 |
(四) |
教育學程相關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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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會員 |
第四條 |
凡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在校期間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會員一律平等,應享得享之權利,盡應盡之義務。 |
第五條 |
本會會員如經本校退學、開除、轉學、畢業,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
第六條 |
辦理休學之會員暫停其會員資格,俟其復學後自動恢復其資格。 |
第七條 |
凡曾修習本校教育學程之學生,即為本會當然會友。 |
第八條 |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而非本會會員者,得由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贈與本會『榮譽會友』榮銜。 |
第三章 |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
第九條 |
會員之權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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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參與會員大會,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
(二) |
優先參加本會所辦之活動。 |
(三) |
在會員大會有發言、提案、表決之權。 |
(四) |
本會各項設備之使用權。 |
(五) |
召開會員大會之請求權。 |
(六) |
經本會幹部會議同意,得以本會名義參加各類訓練及研習活動。 |
(七) |
本章程所定之其它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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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會員的義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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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遵守會章,服從決議。 |
(二) |
出席會員大會。 |
(三) |
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
(四) |
按期繳納會費:會員繳納之會費規定,以各屆學會之幹部會議決議為準則,幹部會議之決議須依據學會各項活動之計畫,提報監委會同意,訂定最適當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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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組織職權與幹部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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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會員大會 |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
第十二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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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選舉會長 |
(二) |
罷免會長 |
(三) |
通過及條訂本會章程 |
(四) |
決議各項重大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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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對一般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成立,重要議案(修訂章程等)之議決,須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成立。 |
第十四條 |
本會會員大會分下列兩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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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定期會員大會:每學期期初、期末由會長負責各召開乙次,並於任期第二學期之期末會員大會進行新舊任會長交接。 |
(二) |
臨時會員大會:由幹部決議,或經由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或下列情形得以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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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罷免會長 |
(2) |
會長對本會或各幹部有申明事由之需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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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內容,有損國家或違反法令、校規或本章程時無效。 |
第二節 |
指導老師 |
第十六條 |
本會應設指導老師一名,以輔導本會之會務。 |
第三節 |
組織架構與幹部會議 |
第十七條 |
本會下設會長、執行長、資訊、刊物、活動事務、學術事務、機動事務、美宣等七組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並設一監委會為監察機構,其組織、資格與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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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監委會:由監委組成,每班各兩名,由全班普選產生。職權為監督學會各項運作之職責及審查預算並於通過後交由學會執行之。 |
(二) |
會長:設一名,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其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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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內負責本會會務之決策,執行並協調督導幹部推動工作;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與幹部會議之召集人。 |
(2) |
委任內閣人員。 |
(3) |
須於期初會員大會提出本學期之活動報告。 |
(4) |
須於本學期舉辦之重大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召開檢討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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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內閣人員:由會長委任內閣人員,設執行長兩名,各組組長一名及副組長一至二名,均由會長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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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行長:設兩名,其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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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因故不克參加會議,執行職務時,由執行長代行其職權。 |
2. |
負責本會整體事務之開發。 |
3. |
統整並協助各組工作。 |
4. |
舉辦選舉之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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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訊組:設組長一名,其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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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立及維護學會相關之資料庫 |
2. |
會員通訊錄之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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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刊物組:設組長一名,其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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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蒐集國內外教育相關的資訊,並與資訊組相互配合,定期出版會刊。 |
2. |
刊物電子報之發送及網路刊物之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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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活動事務組:設組長一名,其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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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舉辦師生聯誼活動。 |
2. |
期初、期末大會及導生會議等臨時大會之舉辦 |
3. |
學程課程相關事務。 |
4. |
策畫校際交流、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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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學術事務組:設組長一名,其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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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辦理演講、講座、座談會、參觀訪問等活動。 |
2. |
配合教育學程中心舉辦之學術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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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總務組:設組長一名,其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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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職掌組織經費運作、組織財物的採購營繕及管理等事務。 |
2. |
於期初大會前提出預算,並交由監委會表決後,於期初大會公告,再於期末提出結算。 |
3. |
學會委託財產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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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機動組:設組長一名,其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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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負責及協助各種機動事務。 |
2. |
各項研討會之協辦或主辦。 |
3. |
協助各組推動事務。 |
4. |
籌措學會舉辦相關活動之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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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美宣組:設組長一名,其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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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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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組組長或執行長辭職或出缺時,會長得於一週內另行委任。 |
(二) |
會長出缺時,則由監委會決議,指定其中一位執行長代理其職務。 |
(三) |
會長選舉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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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選舉委員會由執行長及各班班代組成,執行長得為當然之委員會長。 |
(2) |
會長候選人之資格限制:為國立中山教育學程學會之會員,且需任滿一年之任期者。 |
(3) |
候選人登記方式、宣傳時段、政見發表形式、投票時間地點以及開票時間地點等重要事項,由選舉委員會視該年度情況訂定之。 |
(4) |
凡本學會之會員,皆具有投票之權利。 |
(5) |
選舉之投票採取無記名投票之形式,每位會員皆有一票,每票等值,以公平、公開、公正為原則。 |
(6) |
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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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使用選舉委員會印製之選票及圈選工具者。 |
2. |
圈選兩位候選人以上者。 |
3. |
所圈選位置無法辦別所選為那一位候選人,或在圈選區以外圈選者。 |
4. |
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
5. |
簽名、蓋章、按址印,或加入任何文字、符號者。 |
6. |
將選票撕破毀損者。 |
7. |
污染選票以致無法辨認所選為何人。 |
8. |
未圈選之空白選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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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會長的當選必須全體會員之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最高票者當選。若該年度為同額競選,則得票數需超過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方能當選。 |
(8) |
若得票數或會員投票人數未達以上規定,則選舉無效,由選舉委員會擇日重新舉辦選舉。 |
(9) |
若有本辦法未訂定之相關事宜,得由選委會公告實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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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各組長或執行長辭職或出缺時,會長得於一週內另行委任,經臨時會員大會認可。 |
第二十條 |
本會內閣人員須於期末會員大會提出本學期執行工作報告。 |
第二十一條 |
凡本會內閣人員,皆有服務會員、參加會議、報告會務、接受會員質詢、執行決議、完成分配工作之義務。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內閣人員之任期是為一學年。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幹部遇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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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任期屆滿。 |
(二) |
喪失會員資格。 |
(三) |
處理職務營私舞弊,行為不法,經會員大會彈劾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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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幹部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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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幹部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之幹部不定期召開。 |
(二) |
幹部會議出席人員為會長、執行長、各組組長及經會員大會同意設立之其它行政單位負責人。 |
(三) |
指導老師及經會長同意之本會會員可列席幹部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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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附則 |
第二十五條 |
本章程之修改須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交付會員大會討論之。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章程之修正案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成立。 |